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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过程人民民主本质要求下的政府治理现代化
[论全过程人民民主本质要求下的政府治理现代化]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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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概念与重要特征

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中国人民对民主政治道路的成功探索与实践总结。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民主制度系统性、民主主体全民性、民主流程全面性、民主协商双向性、民主自治广泛性和民主结果真实性等基本特征。

(一)民主制度的系统性

从民主的制度来看,我国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坚实的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共同构成的民主制度体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全过程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全国人大代表“充分发挥在全过程民主中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开展民主立法,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公布法律草案听取意见、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方式扩大公民参与国家立法的途径,制定了监察法,制定和修改了国家安全法、疫苗管理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反外国制裁法等20多部法律,编纂了民法典,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5年3月修订后的立法法完善了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增加了法律案通过前评估等规定;切实履行最高权力机构的监督职能,听取审议了150多个关于监督工作的报告,开展了25次专题询问和45项专题调研,检查了50余部法律的实施情况,重点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执法检查,通过特定问题调查、质询与询问、检查与调研等方式积极回应人民的呼声与群众的期盼。

(二)民主主体的全民性

从民主的参与主体来看,“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遵循人民至上原则并将全体人民纳入民主过程”。全过程人民民主将全体人民纳入民主过程,是全面覆盖全体人民、最广泛最真实的民主。习近平指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人民民主参与还具有参与内容的全面性和参与实践的完整性,“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到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各领域和各方面之中;人民群众的民主参与是全面的、立体的,纵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直至基层的各个层级;人民群众不仅以个人民主投票、反映意见与建议的方式参与民主实践,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以自治形式参与自我管理与民主管理,还以社会组织、法人组织、市场主体等多元组织形式参与公共事务与社会治理,体现了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民性与多主体性。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是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变过程,这一转变得以发生的重要力量是,引入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对公共事务进行民主参与和有效治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管理与政治参与中的作用,建立政府与社会的合作伙伴关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民主流程的全面性

全过程人民民主覆盖了选举、协商、决策、管理、监督等民主的全流程。“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一系列法律和制度安排,将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环节贯通起来,形成了民主链条的完整闭环”。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是“一次性”民主或“阶段性”民主,不是选举之前竞相讨好选民、选举之后无人问津的“表演式”民主,而是具有时间持续性、内容完整性、人民参与全过程性的民主。在民主选举环节,人民群众通过投票参与县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在民主协商环节,人民群众通过各种协商组织、协商机制与协商形式参与各种公共事务与涉及自身利益的事务的协商;在民主决策环节,人民群众通过反映意见建议、参与立法、提出决策草案与咨询论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等途径参与科学民主决策;在民主管理环节,人民群众通过企事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干部民主评议等方式参与单位管理与行政治理;在民主监督环节,人民群众通过举报、信访、内部检举等方式参与党政监督。

从问责环节看,社会主义民主制是“真正的问责制”,是人民随时可以用选举的方式“罢免”不负责任的官员的民主制度。马克思指出,从前有一种错觉,以为行政和政治管理是神秘的事情,是高不可攀的职务,只能委托给一个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即国家寄生虫、俸高禄厚的势利小人和闲职人员。现在错觉已经消除。彻底清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责任制来代替虚伪的责任制,因为这些勤务员总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

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在选举阶段尊重选民选票选择的作用,而且在治理的政策议程、决策制定、管理治理、监督问责等环节全面重视民意表达、民意吸纳与民意抉择。正如习近平指出,“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的”。

(四)民主协商的双向性

协商民主贯穿我国民主运行的全过程,是与选举民主共同发挥重要作用的民主形式。我国的协商民主广泛运用于公共治理与公共事务管理过程,涵盖人民生活工作各方面与社会利益协调的各领域。民主协商的实质是多元治理主体在利益发展、利益分配、利益协调、矛盾调处方面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的过程,与全国各族人民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相关的事情在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协协商与政府协商的层面进行,与地方人民利益相关的事情在地方人大、政协、党政层面进行协商,与部分群众或特定群众利益相关的事情在基层、社区、社会组织与党政机构之间进行互动协商。民主协商不是单向度的治理,而是人民与国家、群众与政府、基层与上级之间的双向交流,是自下而上的意见表达与自上而下的利益整合的结合,是形成共识、缔结利益共同体与社会共同体的过程。

(五)民主自治的广泛性

从民主参与实践来看,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体现了民主的广泛性,而且体现了自治的广泛性。民主的广泛性体现在民主融入了我国政策与决策的议程启动、调查研究、预案提出、方案审议、决策决断、政策实施、政策评估与反馈全过程之中,人民意志全面体现于政府治理与党政决策的全过程与各个领域。自治的广泛性体现在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实践中,实现了“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保证各族公民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自治的广泛性还体现在基层群众自治之中,全体民众在城乡社区治理与基层治理中依法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与自我监督。

(六)民主结果的真实性

从民主运行的结果来看,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人民利益充分表达、人民利益充分实现的民主,是以维护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的民主,是使全体人民享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人身、公共服务等广泛权利的民主。例如,我国最新一轮的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10亿多选民以一人一票的直接选举方式,产生了260多万县乡两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我国建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育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医疗卫生体系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截至2021年底,我国城乡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13.6297亿人,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截至2020年末,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9.98649亿人,城市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4425.9万人。我国实现了所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综合文化站和大部分博物馆的免费开放。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对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本质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中国式现代化要求中国式政府治理现代化,要求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政府履行职能全过程。“与西方民主不同,中国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党政机关,都以贯彻民主为原则,形成了全方位的民主”。我国政府治理现代化必须按照“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本质要求,增强政府治理制度的系统民主性、政府治理主体的全民民主性、政府治理流程的全面民主性、政府治理协商的双向民主性、基层自治治理的民主实效性与政府公共服务的均衡可及性。

(一)要求增强政府治理制度的系统民主性

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民主制度的系统性,必然要求进一步推进政府治理制度的系统民主性。中国政府治理以高质量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为根本基础,这是中国式政府治理与西方政府治理的本质区别。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政府是管理资本家事务的委员会,资产阶级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特殊的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对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批判必然要求建立真正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政府是“社会把国家权力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在继承和发扬马克思主义民主话语的基础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话语表达充分展示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历史进程”。社会主义政府治理是社会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治理,充分体现着人民主权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021年11月2日印发的《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发挥得更刚性而有效,使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履行更到位更充分。增强政府治理制度的系统民主性,就要围绕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性作用,完善政府向人民代表大会承担政治责任的制度、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与重大政策决策的制度、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政府的制度等。

政府制度的民主性首先体现在选举制度的民主性,要切实完善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不称职的被选举者、被选举者向选举者负责的制度。正如马克思指出的,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可靠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务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

政府履行职责的各项制度也要进一步增强民主性,在政府政策与决策制定、行政立法、执法执行的过程中完善听取民意、反映民意、满足民众需求的各项制度,使政府治理过程成为实现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人民民主之典范。

(二)要求增强政府治理主体的全民民主性

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民主主体的全民性,必然要求不断增强政府治理主体的全民民主性。从政府治理看,人民群众是治理主体和治理对象的统一,政府所拥有的施政权和执行权最终来源于人民的委托。如果政府施政不能贯彻民主精神,只是单纯地将人民群众视为“行政相对人”或“被治者”,就难免会落入“选举前与选举中争取民意、选举后与治理中无人问津”的与西方民主一样的治理“偏差”。因而,要想正确地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原则,就要像在选举中贯彻全民民主的原则一样,在政府治理的过程中也要贯彻全民民主的原则,关键是将人民这一抽象的“宪法权力主体”转化为具体的治理权力主体,使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所面对的各个主体都有表达意见、伸张权利、产权受保护、损害要赔偿的法定权利。为此,就要针对政府施政领域的不同对象,准确划分政府治理的普惠主体、利益相关主体、市场主体、社会组织主体和特定主体,采取合理合法的主体间治理行为。面对政府治理的普惠主体,也就是享有普惠均衡基本公共服务的广大群众,政府治理的目标是实现公民的宪法权利、提升公民的满意度与幸福感;面对利益相关主体,也就是政府政策与决策涉及的利益被调整方,政府治理的目标是通过协调利益相关方的短期利益冲突形成中长期利益增长格局;面对市场主体,政府治理的目标是通过监管与服务促进充分就业基础上的实体经济发展;面对社会组织主体,政府治理的目标是培育解决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志愿组织与非营利组织;面对特定主体,如外商投资企业这一依法经营的外资市场主体,政府治理的目标是通过可预期、透明、公正的营商环境建设促进制度型开放。

(三)要求增强政府治理流程的全面民主性

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民主过程的全面性,必然要求增强政府治理流程的全面民主性。在政府治理流程中,行政科学理论较为认同行政立法、政策制定与决策的民主原则,对于行政执行与行政监管则偏重于效率原则,实践中往往因为效率原则而牺牲民主原则。真正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要求决策民主,而且要求行动的民主与执行的理性;民主的执行与监管意味着执行执法的过程也是听取民意、吸纳民智、达成共识的过程,并不存在所谓的“没有民主的效率”,相反,只存在“共识的效率”“民主的效率”或“法治的效率”。政府治理现代化是一整套政府制度与政府流程的现代化,行政立法、行政政策与决策、行政执行与执法、行政监管与监督等流程与环节也要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相一致,不断推进政府依宪开放立法、科学民主决策、公平公正执法、绩效责任监督等全流程的民主性。

行政立法要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意志,从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实践中把握立法需求,聚焦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义务教育与高中免费教育、长期护理保险、养老护理体系、托育等方面的立法问题,加紧完善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美好生活需求的法律法规体系;行政决策过程中的民主需要通过人民群众对决策议程、决策决断过程的实质性参与来实现,改变在报纸上告知并泛泛征求意见的做法,通过决策咨询委员会、法定的听证会程序、人民投票决定等方式真正体现民意;行政执法要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着力解决公共卫生与流行病防治、生态环境破坏、药品食品质量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同时要在每一个执法活动中做到公平正义,向人民群众公开说明执法理由与执法结果。

正如习近平指出的:“我们要继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上来。”

(四)要求增强政府治理协商的双向民主性

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民主协商的双向性,必然要求增强政府治理协商的双向民主性。现代政府治理是双向的组织性、机制性、持续性协商基础上的治理,而不是单向度的“无沟通治理”。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六十五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协商就要真协商,真协商就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来决定和调整我们的决策和工作,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落地,使我们的决策和工作更好顺乎民意、合乎实际。”

政府治理协商要做到“真协商”,就要注重双向民主沟通,不仅政府与协商对象之间要双向沟通,协商对象之间也要双向沟通,力争使协商建立在“最大公约数”的基础上。例如,在涉企政策制定前和制定过程中,都要听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尊重市场主体与企业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政策的制定出台还要根据轻重缓急、难易程度和推进条件,把握政策出台时机、社会承受力和节奏,避免给市场和经济造成负面影响。

(五)要求增强民主自治治理的广泛实效性

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民主自治的广泛性,必然要求增强民主自治治理的广泛实效性。民族区域自治是处理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的重要制度形式,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民族区域治理中的重要体现;推进民族区域治理的现代化、法治化与高质量,就需要实现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各民族人民共同参与国家事务与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就要保障和实现各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和国家法律法规实施、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各民族人民共同发展与共同富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通过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社区基层民主,以及以居民自治为核心的城市社区基层民主,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民民主实践,使全过程人民民主成为与人民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生活方式;增强基层自治的广泛实效性,就要充分发挥基层自治,把代表制民主与基层直接民主结合起来的整体优势,正确处理基层乡镇政府与基层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防止对村民自治和社区自治的过度行政干预,扭转城乡社区行政化的趋势,通过资源倾斜和财力直达基层来增强城乡社区自治能力,实现自治、法治和德治的良性互动,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

(六)要求增强政府公共服务的均衡可及性

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民主结果的真实性,必然要求增强政府公共服务的均衡可及性。我们要清醒地看到,与世界上民生保障完善的国家相比,我国公共服务的供给还存在总量不足与质量有待提升的问题。例如,每万人口医师数量(2012年至2020年)我国为22.3人,而西班牙为44.4人,葡萄牙为54.8人,比利时为60.8人,古巴为84.2人;每万人口医院床位(2005年至2019年)我国为43.1张,而法国为59.1张,保加利亚为74.5张,德国为80张,日本为129.8张。为进一步提升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结果真实性,我们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导向,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与水平,推进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化与多元化,使人民群众享受到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提升的公共服务与民生保障,真正实现宪法规定的人民群众的经济社会权利与公共服务权利;要坚持服务型政府理念,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不断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通过发展和解放生产力使我国人均国民总收入进入中等发达国家行列、通过提升人均预期寿命和平均受教育年限使我国的人类发展指数进入超高人类发展水平、通过建立初次分配再分配与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公平分配体系使我国的基尼系数处于0.25到0.35之间的公平状态;要全面履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在省、市、县(区)、乡镇等各级地方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完善的基础上,总结国务院各部门权责清单制度试点的经验,全面出台中央机构权责清单,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基层的完整权责清单制度体系;要着力优化营商环境、优化政务流程,推广“一网式”“一门式”“一站式”服务,扎实推进政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本质要求下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对策措施

与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两步走的战略目标相一致,推进中国式政府治理现代化,总的目标是到2035年基本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为此,就要切实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从完善政府民主治理制度、培育政府治理多元主体、规范政府治理流程、健全政府治理协商、推进民族区域自治与基层民主自治、以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为导向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等方面采取切实措施,持续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

(一)完善政府民主治理制度,形成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基础

政府民主制度的核心是国家行政机关对人大负责。要健全人大组织制度、选举制度、讨论与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完善论证、评估、评议、听证、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出台预算审查监督与国有资产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健全人大对各级行政机关监督制度,使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权力和行为都受到监督制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与重大事项出台前要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特别是涉及调整公民权利义务关系的重大政策、涉及调整和变更市场主体核心经营方式与经营规则的重大决定,都要作为重大事项及时报告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充分发挥全国人大的监督作用,出台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与决策要充分听取全国人大的意见并进行相应的政策调整。完善政府民主治理制度还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作用,通过完善意见征集反馈机制、听证机制、决策咨询机制来创新政府协商机制,将社会各界充分协商作为政府重大决策前与决策中的必经程序,完善政府重大政策与决策的公众协商制度,明确规定需要协商的政府决策事项清单,明确规定政府政策协商的参与主体、参与领域、基本程序、协商沟通方式,将民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纳入各级党委的议事规则和政府工作规则,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和法治化。完善政府民主治理制度,还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完善民主集中制原则约束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健全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体制、民主理性的行政执行机制、协同高效的行政组织体制和民主规范的行政监督体制。

(二)培育政府治理多元主体,形成政府治理现代化的良好行政生态环境

政府治理现代化是一主多元的现代化,是以政府机构现代化为主,公民人格现代化、市场主体现代化、社会组织现代化共同实现的多元主体的现代化。只有在多元主体现代化的良好行政生态环境中,才能真正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我们要客观地看到,我国政府治理中社会组织、社会力量等多元主体参与的力度还不够大、参与领域还不够广,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经费支出还比较少,政府一家“唱独角戏”的局面没有从根本上改观。政府治理的普惠主体是全体公民,要以推进公民人格现代化为核心,以教育公平、就业公平、保障公平为抓手完善人的尊严保护体系,这就要求我们完善为14亿人服务的公共服务政策与社会政策。全过程人民民主进程中的政府治理民主化,还要求广大市场主体对政府治理的参与,使政府治理摆脱政府“跳独杆舞”的传统方式,真正在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因而1.6亿市场主体也是政府治理的重要参与方,是伴随政府治理现代化始终的互动互促主体;政府面向广大市场主体的经济政策、监管政策,以及对市场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社会政策,都要建立在与市场主体的互动基础上,改变仅仅通过登报、通知等方式征求意见的传统沟通方式,形成以听证为主要形式的现代政策议程方式;政策正式出台前,要有一个月的公示期,听取社会与市场主体意见,并在公示一个月以后在听取市场主体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最后修订;政策执行过程中要认真倾听意见,克服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最大限度地保证营商环境的可预测性与透明性,真正营造国际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社会组织也是政府治理的重要主体,各类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矛盾纠纷化解、慈善捐赠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要把发展社会组织与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结合起来,加快培育与发展社会组织;扶持引导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社会稳定与社会秩序维护、慈善等重点领域开展服务,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基金,建立社会组织孵化体系,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力度,使政府补助与购买支出达到社会组织支出30%以上的合理水平;要完善社会组织的扶持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公益法人或特定公益法人自动减免税资格;制定出台社会组织发展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更好在法治轨道上促进社会组织发展。

(三)规范政府治理流程,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治理流程体系

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必然要求将政府立法、政策制定、决策与执行、监管与监督的全流程置于民主的基础之上,其核心是政府立法民主化、决策民主化与执行理性化。政府立法的民主化要求推进民主立法,致力于完善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行政法规与规章体系,以精细化精准化的行政立法实现人民群众对幸福生活的期待,以良法善治落实公民的广泛而真实的公共服务权利;借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制度,建立行政立法与行政决策制定基层联系点与企业联系点制度。在行政立法的过程中要使民众利益愿望得到充分表达、使市场主体的利益诉求得到充分展现,要通过听证会等法定形式听取民众与市场主体意见建议,使政策制定与公共决策过程成为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协调过程。决策的民主化要求制定政策要尊重经济规律与客观实际,加强行政立法前评估,对立法项目的合民意性、合法性与成本效益比进行认真评估论证;切实加强各类全面性政策的试点,并对政策试点进行绩效评估,从而检验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及其执行效果,没有经过试点的决策要慎重出台或暂缓出台;完善重大决策程序化、规范化的有效组织形式,设立由专家、市场主体与政府代表按“三三制”原则组成的各部门决策咨询委员会,使党政部门重大政策与决策的出台必须经过决策咨询委员会的审议程序,从而将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的制度内置于行政决策制度之中,切实防止决策咨询与意见征求走形式;制定政府决策听证办法,出台决策咨询委员会法、公共政策制定与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条例等决策民主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工程项目咨询、投资项目决策等部门和单位的决策责任;完善重大决策评估机制,加大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稽查力度;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向社会介绍与沟通政策决策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涉及民生与市场主体经营的重大决定、重要工作部署、重点工作内容、规范性文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等事项,同时通过互联网技术与新媒体拓宽公民参与行政立法与行政决策的渠道。执行理性化要求科学民主决策、民主理性行动,要求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出台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最大限度减少执法扰民,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执法与执行要充分考虑民意、接受民主监督。

(四)健全政府治理协商,形成双向沟通、高质量协商、达成治理共识与利益协同的协商局面

政府治理协商要与人民政协协商相衔接。人民政协为人民必然要求人民政协将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作为着力点、协助政府改善民生与增进人民福祉,这也是政府协商与人民政协协商相一致的着力点。政府治理协商还要健全与各民主党派、党外知识分子、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及新社会阶层人士的协商沟通机制,特别是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与决策,要与市场主体反复双向沟通,达成高质量的协商共识。要充分认识到政策制定不是一次性颁行实施的政府行为,而是一个从政策议程确立到政策评估的动态发展过程,这一过程伴随着持续的与社会民众、市场主体的双向沟通与反复协商,才能真正达到最佳的政策效果。要加强社会组织协商,中国的社会组织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中的全过程参与主体,是多层次协商民主与基层自治中的行动主体;2015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健全立法论证、听证、评估机制,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协商民主体系,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要围绕社会组织协商,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与相关社会组织联系的工作机制和渠道。要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社区居民会议、协商议事会、听证会等渠道作用,落实民主决策、民主协商,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五)完善民族区域自治与基层民主自治,推进自治治理现代化与政府治理现代化相协调

民族区域治理现代化是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各种制度规范,确保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与国家大政方针的全面贯彻实施,确保民族区域自治各领域事务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确保民族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可及性得到切实落实、民族地区共同富裕取得扎实进展。基层治理现代化是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基础,要在基层自治中拓宽人民群众的民主参与渠道,稳步扩展城市社区自治组织直接选举的适用范围,严格选举程序、选举规则和操作办法;要全面推广村(居)小微权力清单制度,防止基层党组织干部与基层自治组织干部违规违纪行使权力;为确保村(居)级民主决策,应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与问责制度,建立基层自治绩效评估机制,防止出现“民主不民主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情况。

(六)以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为导向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实现人民广泛的经济社会权利与公共服务权利

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民主结果的真实性,要求真正建立健全公平公正、惠及全民、水平适度、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政府要促进教育公平和优质教育普及,为全体国民提供优质义务教育,逐步实施高中阶段教育免除学费与杂费,稳步实现高等教育全覆盖;要将扩大一般大学招生数做法转变为扩大优质一流大学招生数,不断扩大一流大学的招生数量并使之达到高招数的50%以上,彻底扭转一流大学教育学位仅占10%左右的长期偏低局面。要加快完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破除就业中的各种歧视,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维护就业尊严;加快完善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城乡医疗资源均衡配置与医院均衡设置,加大医师队伍建设力度,大幅度增加医院床位特别是医养结合床位,全面推进以三级甲等医院为代表的优质医疗单位普及;加快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养老金到维持生存以上的水平,推进医养康护养老机构全面普及,完善老龄长期护理体系,使每位老年人都有尊严地养老;以人人享有住房权为目标,大幅度增加公租房实物拥有量,扩大长租房供给范围,切实解决刚毕业大学生和新市民的住房问题,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坚决兜牢基本民生底线,扩大低保保障范围,对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使公共服务支出到2035年逐步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加强中央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权,强化省级政府在省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的责任;坚持优化再造政务服务流程,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以优质政务服务营造国际一流宜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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