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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我”与“大我”:价值引领的根本问题
[“小我”与“大我”:价值引领的根本问题]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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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我”与“大我”价值关系的认识和处理是价值引领的根本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五四运动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青年的人生目标会有不同,职业选择也有差异,但只有把自己的小我融入祖国的大我、人民的大我之中,与时代同步伐、与人民共命运,才能更好实现人生价值、升华人生境界。离开了祖国需要、人民利益,任何孤芳自赏都会陷入越走越窄的狭小天地。”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念日益呈现出分化、多样、歧异乃至激荡的态势,这种价值观念的分化、多样、歧异乃至激荡,集中体现为“小我”与“大我”价值关系上的不同倾向及其矛盾。因此,新时代,加强正确的价值引领,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小我”与“大我”的价值关系问题,克服“小我”与“大我”关系上的错误价值取向,自觉将个体的“小我”融入国家、人民的“大我”中,对于培育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时代新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

“小我”与“大我”:价值取向的根本问题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总是处在一定现实社会关系中的个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我国现实社会中,存在着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群体、个人与社会的纷纭复杂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往往体现为一定的价值关系或利益关系,而“小我”与“大我”的关系问题就是贯穿一切价值关系和人生价值取向的根本问题。新时代,我国社会“小我”与“大我”价值关系问题更加凸显,正确认识和处理“小我”与“大我”的价值关系,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是价值引领的根本问题。

1.“小我”与“大我”是价值导向的根本问题

马克思指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人在把成为满足他的需要的资料的外界物,作为这种满足需要的资料,而从其他的外界物中区别出来并加以标明时,对这些物进行估价,赋予它们以价值或使它们具有‘价值’属性。”因此,价值是一种关系性存在,是主体、客体之间的关系,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现实的社会的人,具有现实的社会需要,“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客体所具有的能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就体现为价值,也正是在满足需要的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具体的价值关系。价值关系是贯穿全部社会生活的主客体之间需要及其满足的利益关系,需要是尚未实现的利益,利益是已经满足的需要。价值关系和利益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即“小我”与“大我”的价值关系问题。

“小我”与“大我”的价值关系问题是价值导向的根本问题。“何谓大我,我之群体是也。何谓小我,我之个体是也。”“小我”的利益即个人利益,“大我”的利益即国家、集体的利益。马克思主义认为,“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这些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实现的过程中,在现实社会价值关系中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个体的“小我”,又是一定国家、人民、集体“大我”的一分子,而“大我”是源于“小我”、高于“小我”的价值主体。“小我”既可以成为满足自身需要和利益的价值主体,又可成为满足“大我”需要和利益的价值客体。在“大我”和“小我”的价值关系中,两者互为价值主客体。“小我”要满足“大我”的需要和利益,“大我”也要满足“小我”的需要和利益。新时代,价值导向的根本问题就是要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小我”与“大我”的价值关系和利益关系问题,既不能只讲“大我”,不讲“小我”,只讲国家、集体利益,不讲个人利益,更不能只讲“小我”,不讲“大我”,只讲个人利益,不讲国家、集体利益,而是要始终注意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实现。

2.“小我”与“大我”是价值评判的根本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认知、道德意识和价值观念呈现出多元多样多变的新特点。社会生活中先进与落后、激进与保守、正确与错误的价值观念相互交织和激荡。社会成员面对各种价值是非进行价值评判时,如果摇摆不定,不能抓住“小我”与“大我”这一价值评判的根本问题,不能选择正确的价值标准,就会陷入价值误判的泥潭。因此,如何在纷繁复杂的价值是非中聚焦“小我”与“大我”的关系进行价值评判,是社会成员正确进行价值判断与选择的关键。

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人们的生存方式、社会关系、价值目标等会千差万别,价值评判的标准也会有所不同。改革开放以前,价值评判的标准是个人利益是否绝对服从集体利益,即“小我”是否绝对服从“大我”的需要,是一种理想主义的价值评判标准。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市场经济的趋利化倾向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利己主义思想的影响,一些人的价值评判标准转变为是否有利于个人利益的实现,即“小我”优先于“大我”。就总体而言,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中逐渐确立了集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相结合的主导价值观念和价值评判标准,即“小我”与“大我”高度契合统一的价值观念与评价标准。

纵观历史不难发现,不论在哪一时期,评判各种价值观念的是非、善恶、优劣,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小我”与“大我”的价值关系问题。如果是“大我”否定或取代“小我”,那就是集体主义极端化、畸形化的评判标准;如果是“小我”否定或取代“大我”,那就是个人主义膨胀化的评判标准;如果提倡将“小我”与“大我”统一起来,那就是社会主义的价值评判标准。早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毛泽东就指出:“提倡以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为一切言论行动的标准的社会主义精神。”很显然,这里讲的个人利益,就是“小我”的利益;讲的集体利益,就是国家、人民的利益,就是“大我”的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相结合,“小我”的利益与“大我”的利益相结合,是衡量人们一切言论、行动的社会主义价值标准。新时代,坚持这一价值评判标准,才能评判“小我”与“大我”关系的价值是非,把准“小我”与“大我”关系发展的价值导向,推动“小我”与“大我”价值关系的正确认识和处理。

3.“小我”与“大我”是价值实践的根本问题

共产党人的价值实践,贯穿始终的就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小我”与“大我”的价值关系这一根本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共产党人为工人阶级的最近的目的和利益而斗争,但是他们在当前的运动中同时代表运动的未来。”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无产阶级政党是为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服务的,最终目的是要建立“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自由人的联合体”。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根本的价值取向,把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共产党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中国共产党在价值实践过程中始终注重将“大我”与“小我”统一起来。毛泽东指出:“我们共产党人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又一个显著的标志,就是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取得最密切的联系。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应该使每个同志明了,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党的十七大报告对于党如何体现“以人为本”这一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时指出,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习近平也强调,“全党同志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中国共产党强调的“人民”是一个历史的概念,是指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既包括人民群众的每一个个体,又包括个体构成的人民群众的整体。中国共产党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强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就是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构成人民群众的每一个个体的具体利益结合起来,在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过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中每一个个体的利益。因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绝不是一个抽象的名词,而是包含和汇聚了无数个人民群众个体的“人民”。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是汇聚了无数人民群众个体具体利益的根本利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就是要把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和具体利益结合起来,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共同加以实现。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团结带领人民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大我”与“小我”价值关系的全部实践的主线。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的革命、建设和改革,都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个体利益更好地结合起来,相互促进,一步一步创造和实现人民群众更加美好的生活。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质上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与国家、个体与集体、自我与社会的价值关系问题,也就是“小我”与“大我”的价值关系问题。2012年11月29日,习近平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提出和阐发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伟大梦想和美好愿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习近平提出的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更是把国家、民族和个人的美好梦想和价值追求有机结合和统一起来,是新时代价值实践的思想引领。中国梦是十四亿人的共同梦想,它汇聚了每个人的个人梦想,但又不是所有人梦想的简单集合,它源于个人梦,又高于个人梦。中国梦是人民群众个人梦想表达的整合、凝聚和升华。个人梦融入了中国梦,中国梦汇聚了个人梦。“中国梦”把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国家梦”“民族梦”“人民梦”同“个人梦”紧紧地融合在一起,承载着亿万中华儿女的热情期盼,汇聚起气势磅礴的人民力量,激励着中华儿女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不懈奋斗。由此可见,“小我”与“大我”始终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正确认识和处理价值关系,深入进行价值实践的根本问题。

“小我”与“大我”背离:价值选择的错误偏向

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向前推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价值观也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和嬗变,认识和处理“小我”与“大我”价值关系的实践活动日益向纵深发展。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的价值实践,认识和处理“小我”与“大我”价值关系的探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出现了一些曲折和偏向,主要是“小我”与“大我”的价值选择在一定时期不同程度背离的价值偏向。分析和把握价值选择的错误偏向及其成因,克服这种错误偏向,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小我”与“大我”价值关系的题中应有之义。

1.“大我”背离“小我”的错误价值偏向

新中国成立后,伴随着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我国确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并注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遗留下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传统所有制关系和传统的观念实行了彻底的决裂,为促进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为了改变旧中国遗留下来的一穷二白的面貌,发展公有制经济,加快实现国家工业化,在价值领域,我国大力提倡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念,反对和克服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自私自利观念,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小我”与“大我”的价值关系,正确认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为动员一切力量和资源,投入新中国工业化建设,增强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重视和强调国家、集体利益,忽视个人利益,重视“大我”价值、忽视“小我”价值的偏向,一味地要求“小我”对“大我”的贡献,个人对国家和集体的贡献,而忽视了国家、集体对个人利益的满足,忽视了“大我”对“小我”需要的满足,甚至把个人利益与个人主义等同起来,否定了人们在实现国家、集体利益过程中,实现和获取个人正当利益的权利,导致国家、集体与个人利益的分离乃至对立,导致“大我”与“小我”的价值背离。这种价值背离,实质上是“大我”否定“小我”、“大我”代替“小我”的错误价值偏向。随后,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错误指导思想的影响下,“大我”否定和取代“小我”的错误价值倾向愈演愈烈,发展到“文化大革命”中“狠斗私字一闪念”“谈自我而色变”,脱离社会发展实际和人们的思想水平,不切实际地强调“大公无私”,把“小我”与“大我”、国家和集体和个人利益完全割裂和对立起来,走向了彻底禁止谈论个人利益、完全否定个人正当利益的错误倾向。这就把集体主义价值观引向了“大我”背离和否定“小我”的错误方向,严重扭曲了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压抑了人们正当的利益诉求和价值表达,挫伤了人们在实现国家、集体利益的过程中实现个人正当利益,在实现社会价值中实现自我价值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和人民幸福生活的实现。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大我”的发展与“小我”的发展息息相关,在实现“大我”发展的同时促进“小我”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学家英格尔斯曾指出:“那些先进的现代制度要获得成功,取得预期效果,必须依赖运用它们的人的现代人格、现代品质。无论哪个国家,只有它的人民从心理、态度和行为上,都能与各种现代形式的经济发展同步前进,相互配合,这个国家的现代化才真正得以实现。”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历史上优越于资本主义和其他一切私有制的先进社会制度,它的优越性在于,不仅能够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创造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而且能够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要,实现人民群众包括广大个人的正当利益。因此,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大我”与“小我”的价值关系,确立与先进社会制度相适应的现代人格、现代品质和价值观念,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制度,推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创造人民群众更加美好生活的强大精神动力和重要思想保障。

2.“小我”背离“大我”的错误价值偏向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对“文化大革命”中“左”的错误指导思想和“两个凡是”僵化思想的否定,党中央作出了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重大战略决策。在深化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着力改革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这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不仅经济体制、运行机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左”的错误指导思想受到了否定,传统的价值观念受到了冲击,新的价值观念尚未形成,加上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伴随着中国和西方国家经济、科技、文化交流的增多和西方资金、技术和资源的流入,西方的价值观念也乘虚而入,不断渗入中国。传统与现代价值观念,中国与西方价值观念,发生了激烈的碰撞与激荡,深刻地折射和影响了中国社会的发展,影响着人们价值观念和社会行为的变化。这种碰撞与激荡、影响与变化集中体现在“小我”与“大我”价值关系上的激荡与变化。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围绕“潘晓”文章《人生的路,为什么越走越窄?》开展了一场人生观的大讨论。在否定过去忽视个人利益的“左”的错误价值倾向的同时,出现了宣扬“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的“合理的利己主义”,用个人利益否定集体利益的错误价值取向。

在“小我”与“大我”、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价值关系上,出现“小我”否定甚至取代“大我”的错误价值倾向,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根源。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多种经济成分、多种利益主体及其相互竞争关系的加深,个人日益成为独立竞争的主体。这种情况,一方面,增强了人们独立性、自主性、竞争性和创造性,促进了多种利益主体包括个体竞争意识的增强和劳动积极性的发挥,增强了市场主体竞争的动力与活力,有效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逐利性、趋利性也使得社会成员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断产生利益分化、分歧甚至冲突,只看到个人和小团体利益而看不到国家和集体利益,容易形成“一切向钱看”、“小我”利益至上的错误价值取向。

应当看到,个人利益不等同于个人主义,个人利益是个人生存发展需要的物质文化生活资料的满足,个人主义则是在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关系上的认识处理上体现出来的一种以自我为中心,以个人利益为唯一诉求,排斥和否定国家、集体利益的自私自利的价值倾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发因素消极影响、特别是市场逐利性诱导因素影响的扩大和西方价值观念的渗透,两者相互交织,共同影响和作用于人们的价值观念,冲击着我国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导致人们往往容易看到个人利益,而忽视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甚至出现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利己主义的价值观,导致“小我”与“大我”价值关系的严重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利己主义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个人主义价值取向的集中体现,是腐朽没落的价值观在我国当下社会的沉渣泛起,如果任其发展,势必导致“小我”的自我认同与“大我”的集体认同之间的脱节与对立,阻碍社会价值共识的达成,影响“小我”与“大我”共同利益的实现。

3.“小我”与“大我”相背离错误偏向的实质

我国社会存在的“大我”与“小我”相背离的错误价值偏向,既存在“大我”背离“小我”的错误价值偏向,也存在“小我”背离“大我”的错误价值偏向,这两种错误价值偏向的实质,就是把“大我”与“小我”相互割裂、分离、对立起来,用一方否定、排斥甚至代替另一方,严重扭曲了“小我”与“大我”之间的价值关系,误导了人们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行为,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

一定的价值关系总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反映,尤其是一定社会所有制关系的反映。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是关系性的存在,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实践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形成发展的基础,也是连接“小我”与“大我”的桥梁,“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的过程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这种生产是人的能动的类生活。通过这种生产,自然界才表现为他的作品和他的现实”。现实的人在实践过程中,除了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生产实践之外,还有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实践,“只有以一定的方式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才能进行生产”。因此,社会生产活动既需要物质生产实践,也需要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实践。在实践中,个人与他人的社会交往越深入,形成的社会关系越丰富,个人的社会化程度越高,从事现实生产实践或其他社会实践的能力与合力就越强,改造自然界和改造社会关系的成效就越显著,也就越能证明自己是类的存在物,而不是脱离他人、脱离群体、脱离类的存在物。只有众多个人在交往实践中汇聚成一定的群体或社会,才能形成愈加丰富的社会关系,发展和完善个体的社会本质,增强人们创造和获取生活资料的社会实践能力,进而增强人们创造和调节社会价值关系的能力。

在社会实践中,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形成一定社会现实生活过程的关系,进而形成与之相应的现实生活的价值关系。“各个人过去和现在始终是从自己出发的。他们的关系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的关系。”这种价值关系,既是一定社会现实生活过程关系的产物,也是一定社会现实生活过程关系的反映。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导致了个人与群体、“小我”与“大我”的分离和对立,也导致了个人与群体、“小我”与“大我”价值关系的分离。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导致了个人与群体、“小我”与“大我”的融合与统一,因而也导致了个人价值与群体价值、“小我”价值与“大我”价值的融合与统一。马克思在论述分工的发展时指出,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小我”与“大我”的利益之间存在根本矛盾与冲突,并指出:“只要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还有分裂,也就是说,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因此,主张建立一个新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种“自由人的联合体”就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新型社会。我国社会就是这样一个新型社会的初级阶段。当前,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虽然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还存在着差异,但两者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社会化水平的提高,人们社会结合的程度也不断提高,“小我”与“大我”、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融合与统一的程度也将愈益提高。

当前,不论“大我”背离“小我”还是“小我”背离“大我”,本质上都是将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割裂、分离、对立起来。新时代,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这一基本国情没有改变,建设马克思所设想的“真正的共同体”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面对利益考量,认识和处理“小我”与“大我”价值关系的立场会有所不同,价值选择也会有所不同。当二者的价值取向出现偏差时,个体的“小我”要自觉调整自己的价值取向,使“小我”的价值取向与国家、人民的“大我”保持一致,在多样化的社会关系中实现个人的社会价值。国家、人民的“大我”也要高度关心和实现“小我”的价值,根据“小我”社会贡献的大小和价值创造的高低,充分承认“小我”的社会价值,维护和实现“小我”正当的个人利益。在新时代的价值实践中,如果一味地拔高“小我”利益,矮化“大我”利益;或是一味地拔高“大我”利益,矮化“小我”利益,都会造成“小我”与“大我”价值关系的割裂。因此,我们要坚决反对“小我”与“大我”背离的错误价值倾向。

“小我”与“大我”融合:价值引领的正确取向

“小我”与“大我”的融合与统一,是价值的正确取向。个人要超越“小我”,才能融入“大我”,并促进“大我”的发展;“大我”要汇聚“小我”,才能整合“小我”,并实现“小我”的升华。我国社会要引领人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小我”与“大我”的价值关系,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就要实现“小我”与“大我”的契合、融合与统一。具体说来,就是要做到坚持社会价值与个体价值的深度融合,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有机结合,共同理想与个人理想的高度契合。

1.社会价值与个体价值的深度融合

正确认识和处理“小我”与“大我”的价值关系,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就要坚持社会价值与个体价值的深度融合。

人的价值分为社会价值与个体价值。社会价值的实质是个体对于社会的贡献,即个体的活动对他人、集体、社会需要的满足程度。一个人主动把“小我”融入“大我”,自觉服务祖国人民,满足社会、集体和他人需要的程度越高,社会贡献的程度越大,其社会价值就越大。反之,社会价值就越小。然而,强调“小我”对“大我”的贡献并不是否定和反对“小我”的正当利益。“大我”要自觉关心和实现“小我”的利益,满足“小我”的需要,国家、集体要注重创造条件,满足社会成员的个体需要,自觉维护、实现社会成员正当的个人利益,即实现人的个体价值。个体价值的实质是在为国家和集体作贡献的基础上,国家和集体对个人需要的满足程度和利益的实现程度。个人的社会贡献越大,获得的社会承认和利益回报也应该越来越大,即获得的个体价值越来越大。社会价值不能脱离个体价值而凌驾于个体价值,个体价值依存于社会价值又为社会价值的实现贡献力量,二者是密切联系、深度融合、相互促进的关系。“大我”价值的实现离不开“小我”,“小我”价值的实现更离不开“大我”。众多“小我”在实现个体价值的同时创造着“大我”的社会价值,同时也在“大我”价值的指引下更好地实现“小我”的个体价值。

坚持社会价值与个体价值的深度融合,就要“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实现人的“大我”价值与“小我”价值的高度统一。一个人的人生价值的大小,不仅在于其个体价值的实现程度,更在于其社会价值的实现程度。从古至今,无论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家国情怀,“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道德准则,还是“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福祸避趋之”的责任担当,“学成必归、报效祖国”的报国之行,抑或是“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人生境界,无不是将“小我”与“大我”紧密结合起来,将实现“大我”的社会价值放在首位,把“小我”的个体价值实现融入“大我”的社会价值创造之中。

新时代,要着力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小我”与“大我”的价值关系。首先,在职业选择上,要将“小我”对“大我”的贡献作为自己的择业方向,自觉把满足国家和人民的“大我”的需要作为实现“小我”人生价值的优先考量。青年马克思曾写道:“在选择职业时,我们应该遵循的主要指针是人类的幸福和我们自身的完美。不应认为,这两种利益会彼此敌对、互相冲突,一种利益必定消灭另一种利益;相反,人的本性是这样的:人只有为同时代人的完美,为他们的幸福而工作,自己才能达到完美。”在他看来,个体价值的实现与社会价值并不冲突,并且只有在实现社会价值中,个体价值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彰显。其次,在人生追求上,要将“小我”的奋斗,同“大我”的发展结合起来。钱学森在祖国满目疮痍、一穷二白的时代就立下了学成必归、报效祖国的誓言。在听到新中国成立的消息后,他毅然放弃美国的优厚待遇回国,致力于新中国的火箭和导弹事业,用几十年如一日的辛勤劳动和卓越贡献诠释了“科学没有国界,但科学家有自己的祖国”的人生信条。施一公辞去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终身讲席教授的职位,回到清华大学教书育人,目的就是为了“改变清华的学生,就是希望三分之一的清华学生能够在个人奋斗实现自我价值的时候,脑子里有一个大我”。后又成立西湖大学,将有社会责任感作为培养方案的第一要义。在他们看来,国外优厚的待遇并不能成为放弃祖国的理由,而越是在祖国和人民的“大我”需要时,就越要将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紧密相连。最后,在价值实现上,“小我”要超越“小我”成就“大我”。著名地球物理学家黄大年毅然放弃国外的优越条件回到祖国,把爱国情、强国志、报国行融入祖国的科研事业、人民的幸福生活之中,心有大我、至诚报国。新时代,只有从“小我”做起,从本职工作做起,将“小我”融入祖国、人民的“大我”之中,成就“大我”,提升“小我”,才能真正成为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2.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有机结合

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是“小我”与“大我”价值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个人和集体互为目的和手段,不论是个人离开集体,还是集体离开个人,都不能实现自身的存在、发展与价值。马克思将集体区分为“真正的共同体”和“虚假的共同体”,认为虚假的共同体是“相对于各个人而独立的”,“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资产阶级的利己主义、个人主义和普世价值学说,无论披着多么华丽的外衣,实质上都是在不折不扣地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垄断资产阶级利益辩护,是一种“虚假的共同体”。而在消除了私有制基础上的“自由人联合体”的“真正的共同体”中,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相辅相成、根本一致的,“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而且只有在社会所设定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也就是说,私人利益是与这些条件和手段的再生产相联系的。这是私人利益;但它的内容以及实现的形式和手段则是由不以任何人为转移的社会条件决定的”。“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

社会主义社会是马克思倡导的“真正的共同体”的重要社会形态。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坚持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高度统一的集体主义价值观,既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利益共享的应有之意。在这一价值观的指引下,首先,要明确的是“大我”的利益高于“小我”的利益,即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毛泽东曾指出:“个人是集体的一分子,集体利益增加了,个人利益也就随着改善了。”因此,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发生冲突时,“要强调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其次,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价值观内在地包含了“大我”与“小我”的辩证统一,即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二者处于一个矛盾统一体中。以“大我”否定“小我”,或以“小我”否定“大我”,都会造成两败俱伤的局面。毛泽东强调,“公是对私来说的,私是对公来说的。公和私是对立的统一,不能有公无私,也不能有私无公”。最后,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价值观要求“大我”要保障“小我”的正当利益,即集体要保护个人的正当利益。马克思就曾明确指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毛泽东还指出,“唯物主义者并不一般地反对功利主义,但是反对封建阶级的、资产阶级的、小资产阶级的功利主义,反对那种口头上反对功利主义、实际上抱着最自私最短视的功利主义的伪善者”,并强调无产阶级“是以最广和最远为目标的革命的功利主义者,而不是只看到局部和目前的狭隘的功利主义者”。因此,社会主义不是要对个人利益进行全盘否定,而是要扬弃和超越狭隘个人主义的利益观,坚持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高度统一。

3.共同理想与个人理想的高度契合

理想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与向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近代以来历史发展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的必然选择,是中国人民共同利益和愿望的根本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不断追求的共同理想。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指引下,我国避免了走封闭僵化的老路和改旗易帜的邪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共同理想已经成为广大中国人民共同奋斗的精神旗帜,也为个人理想的实现打牢了坚实的价值根基。个人理想是个人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向往。个人理想和共同理想越契合,个人的精神境界就越高,精神动力就越强,实现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反之,个人理想与共同理想越背离,则精神境界就越低,精神动力就越弱,实现的可能性也就越小。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时期,无论是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西柏坡精神;或是铁人精神、抗美援朝精神;还是“两弹一星”精神、雷锋精神、焦裕禄精神、女排精神等,其背后的实践主体都是自觉地将个人理想与共同理想紧密结合的先进个人,他们都是民族的脊梁。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这就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共同理想体现为“中国梦”的伟大梦想,“中国梦”这个伟大梦想承载了全国人民的共同理想,两者高度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本质内涵就是“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根本特征是共同理想和个人理想、民族梦想与个人梦想的统一。中国梦与个人梦的关系是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人民是中国梦的主体,也是中国梦的创造者和享有者……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中国梦是国家的、民族的,也是每一个中国人的”。它“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夙愿,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共同期盼”。个人梦是中国梦在个人层面的反映,是“小我”对于自身美好生活的追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着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这就是“中国梦”这一伟大梦想在个人梦想中的具体体现。正如普遍存在于特殊之中,共性存在于个性之中一样,“中国梦”汇聚了“个人梦”,存在于“个人梦”之中,“个人梦”熔铸于“中国梦”,承载着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正因为如此,“中国梦”与“个人梦”是相依相存、互促互进,共筑共圆的关系。“中国梦”的实现离不开“个人梦”,“个人梦”的实现更离不开“中国梦”。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我们“每个人的前途命运都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国家好,民族好,大家才会好”。正是因为有强大中国梦的感召引领,生活在伟大时代的中国人民,才能“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

新时代,我们要自觉地将“小我”的个人梦融入“大我”的中国梦,将“小我”的个人理想融入“大我”的共同理想之中,将个人奋斗融入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伟大实践中,推动中国梦与个人梦、共同理想与个人理想的互促共进,汇聚磅礴的圆梦力量,共创圆梦的美好未来。

(作者系武汉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院院长,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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